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及《宁夏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工作规范》,为保障沙坡头区统计调查合法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或备案的项目形式
各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应按照依法统计的要求,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需要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形式包括:
(一)数据形式:采用纸张收发、电话访问、网络传输等各种方式,设计统计报表调查采集填有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
(二)文字形式:以各种方式,设计统计调查问卷调查采集文字信息资料的统计调查。
(三)混合形式:以各种方式,设计统计调查表调查采集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统计调查。
二、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范围
(一)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统计局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二)区统计局根据当地情况对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印发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修订的,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三)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区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区统计局审批。
三、工作原则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法定职责分工,有明确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需求用户。
(二)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坚持需要与可能相兼顾,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调查经费保障,充分考虑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三)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大数据信息等。凡可以从全区统计系统或者有关部门搜集得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记录、信息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进行调查;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搞全面统计。同时应当减少调查频率。
(四)各部门的统计调查与区统计局的统计调查应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同时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内容简明扼要,防止繁琐、矛盾,统计调查项目要注重绩效。
(五)普查、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试填。普查、新增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方法、指标、表式等发生重大修订变化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表测试。测试工作由申请单位组织进行,具体测试可参照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表测试工作规程(试行)》。
(六)申请材料应齐全有效,调查表式要设计规范、指标设置合理可得、调查范围界定清晰、调查方法科学便捷、调查手段现代高效、指标解释准确完整。统计调查项目执行的统计分类、统计范围、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自治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审批或备案工作机构
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岗位人员负责本级和同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及管理,有关专业业务人员协助对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审查和指导。
五、审批或备案责任划分
(一)区统计局依法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统计设计相关业务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设计指导、培训等服务。
(二)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要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要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调查项目及报表制度应当修订的,按规定报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各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布置、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数据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
(三)申请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属委托调查,应同时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委托书。
六、审批或备案规程
(一)审批规程
1.常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各部门新增的统计调查项目,其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在组织实施调查30日前(不含退回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向区统计局提交申请公文等审批资料,经初审、复审、批复后执行。(样式如附件1-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样表如附件2)、《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样表如附件4)
区统计局或与同级部门联合新增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统计局在组织实施调查3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交申请公文等审批资料。
(2)有效期限截止需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经审批的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截止后如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2.普查项目的审批
沙坡头区自行组织开展的普查,需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机构,发文安排部署普查工作。区统计局参照自治区普查项目审批规定进行报批同意后,由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3.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按照常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
(二)备案规程
1.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其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按照备案规定和程序报区统计局备案。
2.各部门申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区统计局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公文(样式如附件1-2)、《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样式如附件2或3))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范本如附件4),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
3.申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二、工作原则”等相关规定,科学规范的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制定或修订、申请备案等环节工作,并在备案受理函复后组织实施。
4.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工作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严格按批复的有效期执行,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自动废止执行,依法处理。
(二)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截至时间等法定标识。
(三)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四)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开发应用,调查结果除《统计法》规定保密的以外,及时提供各部门共享,可向社会公开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提供服务。
(五)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表的印刷。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表,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印刷并部署、培训、发放至调查对象填报。
各部门制定并经审批同意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表的印刷,由其严格依据批复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表文本格式自行组织印刷,并将正式印刷实施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3份送区统计局存档备查。
(六)未经统计机构备案或者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各乡镇不得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中卫市沙坡头区统计局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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