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业务室:
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安委办发〔2018〕51号)要求,现将《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中卫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区建设交通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中卫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事故同比下降、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目标,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郭建华 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成 员:周重南 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杜 明 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白永生 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刘立民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王永红 区公路管理段段长
柳 杰 建设业务室负责人
薛文政 村镇业务室负责人
谢 荣 交通业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局交通业务室,张昆昆负责领导小组联系协调工作。
本次治理行动共分三个组,进行实地检查整治。
1、第一组
组 长:周重南
成 员:刘立民、柳 杰、王立智、冯 涛
2、第二组
组 长:杜 明
成 员:王永红、陈志文、谢 荣、张昆昆、冯玉蓉
3、第三组
组 长:白永生
成 员:薛文政、宋 鹏、周立鹏、王嘉麒
三、专项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全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两处理、两改造”治理工程)、农村公路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7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5月中旬至12月中旬,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5月底之前。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建筑项目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负责人,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安排部署工作。
(二)重点治理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1月10日。各单位及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排查整治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并制定隐患整治“五定”方案,按时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管理段要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建设交通局。
五、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单位要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沙坡头区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实现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依法监督工程建设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四)强化外包工程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需将工程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将管道疏通、沼气池清理、下水道清理、垃圾填埋、高处作业等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安排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人员上岗作业。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促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序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整治“五定”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限、整改标准、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及时得到整治。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请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路管理段于5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区建设交通局交通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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