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服务和管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是指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免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遗体安葬和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申请使用的墓位不得转售、租赁及对外销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为便于区分,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命名为“沙坡头区XXX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
第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设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设施运维、绿化养护、提供服务、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凡沙坡头区户籍的居民亡故后,均可申请在沙坡头区任一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安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向本行政区域外的逝者提供墓位,由具体管理单位(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大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依法对借民族、宗教名义在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开展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处置。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建设、经营、服务及管理;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管理进行许可授权。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建设、运维资金的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殡葬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积极对接市自然资源局保障建设用地;保障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绿化建设的相关物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审批殡葬设施建设环评手续,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丧葬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处置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丧葬行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逝者实名登记制度,不得向居民预先提供墓位,夫妻合葬墓除外。
第九条 申请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墓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或逝者身份证、火化证明;
(二)逝者家属(负责人)身份证;
(三)安葬办理的具体时间、参与人数等。
第十条 按照申请使用墓位核准的时间顺序,依照墓位编号顺序提供墓位,签订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逝者家属(负责人)申请使用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程序如下:
(一)填写《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表》,提交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办公室核准;
(二)签订《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承诺书》;
(三)持《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确认墓位位置;
(四)按照《XXX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组织安葬事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免收护墓管理费,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绿化养护等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日常维护等开支由沙坡头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地不得进行石化硬化。埋葬骨灰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颜色为黑色,统一使用卧碑,长度、宽度、厚度分别为0.45米、0.35米、0.1米。墓碑制作单位由逝者家属自行选择,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土葬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免费为逝者家属提供治丧服务场所,治丧时间为3天,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主管部门(单位)批准,但不得超过7天。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为逝者家属提供吊唁所需房屋、冰棺等设施设备;治丧产生的垃圾及清洁费用由家属自行处理。在使用过程中,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家属承担。
第十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配套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管理。应当统一建立焚烧点,其他区域严禁焚香烧纸放鞭炮。禁止建造超标准面积墓、家族墓、“活人墓”等违规墓地。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逝者家属(负责人)在墓位上私自安放珍贵物品、易碎物品等。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墓碑毁损等情况,由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负责维修。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墓位损坏,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墓穴渗水、坍塌、骨灰盒腐化等非责任损坏情况,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逝者资料应当建档立卷、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和霉变等,逝者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九条 档案包含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沙坡头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火化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公示、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外转售、租赁和销售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墓位使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有优亲厚友、刁难群众、擅自收费、对外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对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上一年度运行、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年检工作于每年6月前完成,平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时反馈管理单位(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
3.承诺书
4.卧碑样式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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