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40502006/2022-00011 | 文号 | 卫沙审发〔2022〕21号 | 生成日期 | 2022-07-04 |
---|---|---|---|---|---|
发布机构 | 沙坡头区审计局 | 责任部门 | 沙坡头区审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各办公室: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审计项目法制审核效率,规范审计项目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自治区审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2.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的行政强制决定;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等决定;
4.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7.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审计署和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沙坡头区审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局机关政策法规办公室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牵头制定局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机关业务办公室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交局机关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条承办行政执法决定的业务办公室和承办人员应对政策法规办公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政策法规办公室根据执法决定的重要性程度、复杂程度和业务办公室对法制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等,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况单独或会同承办行政执法决定的业务办公室对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第八条法制审核过程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情况复杂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与审计项目一并报送政策法规办公室审理的重大执法决定,不再单独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局实行审计组组长、审计组主审、审计组成员、业务办公室、法制审核机构和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严格执行《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业务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沙坡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卫沙审发〔2020〕24号)中《中卫市沙坡头区审计局重大审计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