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沙坡头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加快推进沙坡头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50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宁司通〔2018〕85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各律师事务所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
第四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考核评估按照现场检查、查阅书面材料、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两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所服务的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第六条 为所服务村(社区)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解答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展法治宣传。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第八条 参与所服务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 为所服务的村(社区)提供“互联网+”线上法律服务。工作日内随时接受村(社区)“两委”和群众电话、微信、网络的法律咨询并及根据咨询问题的紧急、难易程度及时答复或在3日内答复,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向村民每日转发法治沙坡头公众号推送的法治资讯链接。
第十条 认真填写工作台账、报送工作信息。法律顾问要认真将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记入工作台账,开展讲座、宣传等活动后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一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工作评估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收集到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所在地司法所,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参考;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委员会、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开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值班时间等内容。建立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党员和群众代表,使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掌上法律服务优势,让群众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行月度工作情况通报、年度综合考评,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考评方式采取村(社区)法律顾问自评、乡镇、司法所及村(社区)委员会初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三种方式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评价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工作台账,分值2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法律顾问应对工作台账中反映出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4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两委”、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年举办不少于4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群众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协助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两委”和群众电话、微信、网络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村(社区)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将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评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的,按补贴标准全额发放;考评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当年度工作补贴,同时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情况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四条 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下一年度不再推荐该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约谈。年度检查评估低于75分的,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项以上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逐级将名单报送至司法厅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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