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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2-00352 文号 卫沙政发〔2022〕48号 生成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防范化解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员会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沙坡头区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沙坡头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总纲,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凡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卫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1.3 事件的分类分级

1.3.1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和性质,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等洪涝灾害及其他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各类舆情事件等。

1.3.2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除社会安全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4事件的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初判或达到Ⅳ级(一般级别),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沙坡头区Ⅳ级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Ⅳ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初判或达到Ⅲ级(较大级别),由区人民政府提请中卫市人民政府启动沙坡头区Ⅲ级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的建议,经中卫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突发事件响应。Ⅲ级突发事件由区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市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协调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初判或达到Ⅱ级(重大级别)或特别重大(Ⅰ级)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或I级突发事件响应。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级总指挥,在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协调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专项应急预案中分别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沙坡头区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区级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及其部门、区直各单位及相关单位、镇村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或处置方案。

1.5.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及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区级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要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建立基于重特大突发事件或高级别预警信息、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等重要应急工作机制,把各项救援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要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涉密应急预案应依法编制脱密工作手册,制定防控执行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组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具体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制定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区委和政府设立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形成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2+6+22”组织结构体系,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应急管理指挥部2个议事机构、6个保障组、22个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专项指机构

沙坡头区22个主管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作为全区各行业领域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防范应对、专业处置、协调、研判会商机构,承担各自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应急指挥、协调、研判会商、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沙坡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沙坡头区突发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3.沙坡头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和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4.沙坡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5.沙坡头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沙坡头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7.沙坡头区社会安全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8.沙坡头区能源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9.沙坡头区工业及民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0.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1.沙坡头区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2.沙坡头区旅游文化体育广电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3.沙坡头区商贸及加油站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4.沙坡头区突发环保事件应急指挥部

15.沙坡头区医疗卫生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6.沙坡头区教育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7.沙坡头区农业农村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8.沙坡头区民政社会福利事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9.沙坡头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0.沙坡头区突发金融和债务事件应急指挥部

21.沙坡头区食品卫生安全应急指挥部

22.沙坡头区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乡镇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政府指派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专项指挥机构部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及以上,由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或者在上级组织指导协调下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4应急救援保障组

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6个应急救援保障组,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分项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机构,分别是舆情处置组、医疗救援防疫组、综合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应急救援组和物资保障组,承担舆情处置、医疗救援、综合保障、应急专家、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等救援保障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应对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机制,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

3.1 风险防控

(1)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依法依规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研究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置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和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重点设施、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客运专线、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4)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完善和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抓好以源头防范治理为重点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完善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3.1预警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对照国家、自治区和中卫市有关规定执行。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预警信息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通信与信息网络、新媒体、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主管行业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事件预警公告。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视情预置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调集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提前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转移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3.3.4预警解

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监测网点、专业机构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要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和部门。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支援建议等。

(2)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责任单位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综合研判后及时向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各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地概况,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管理负责人;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积极开展防疫(病)知识宣传,做好个人防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对由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调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4.3.2 现场指挥。当上级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现场时,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3 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驻沙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属地区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

4.4 处置措施

4.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专业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掌握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分析研判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救治伤、病人员,做好现场卫生防疫、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4)控制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区人民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8)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分配、使用情况。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4.4.2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6)组织或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群、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恐怖袭击事件发生时,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由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自治区、中卫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申请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人民政府或行业领域指挥机构应宣布响应终止、解除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安排行业部门(单位)、乡镇及企业承接后继的相关工作,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因突发事件遭受损失的情况,区人民政府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的意见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后落实。按照属地政府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相关责任部门要牵头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积极向上级部门加大资金、政策支持,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治区、中卫市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5.3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组织行业牵头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委和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央、自治区、中卫市派驻沙坡头区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力军,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队伍建设、器材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区卫健局、区工信和商务局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沙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委员会可以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1)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区直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财政补助。

(2)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批。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捐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或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常态化调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镇(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应急救灾基础物资、救援器材、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工作。区发改局、区工信和商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及时供应,并加强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科技保障

(1)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上级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落实好上级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2)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沙坡头区区委和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相关规划设计和标准规范,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数据库,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委、自治区、中卫市和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应急管理资源和信息大数据中心,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和基础支撑设施,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配置各类移动指挥终端,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需要。

6.5专家组保障

在区应急专家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行业领域指挥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组织建立全区危化、矿山、地质、水利、林草、环保、防疫、公共卫生等各行业领域专家组(库),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由负有职能职责的成员单位(行业部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危化、地质、水利、环保等各行业领域内专家开展突发事件服务保障工作。

6.6 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充足。

(2)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要依法落实或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油料供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车辆、装备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治安维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5)人员防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人员。

(6)通信保障。区工信和商务局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公共设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暖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案编制、修订承办部门应将编制、修订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期审核,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沙坡头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各类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沙坡头区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预案、沙坡头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2)区人民政府行业领域专项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模拟真实场景的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参加应急救援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任务清单

          2.中卫市沙坡头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保障方案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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