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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1-25
来源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着力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自治区农牧厅《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特制定《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宁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讨论稿)》。

2.自治区农牧厅《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总体方案》中“(六)加强职业农民队伍管理。要结合县(市、区)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本县(市、区)职业农民具体认定管理办法或细则,明确认定条件、标准、程序和管理服务内容。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实施、严格认定、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对经过培训,具有一定从业技能和发展能力、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具备一定辐射带动能力,经过考核达到认定标准和条件的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健全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录入基本情况、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等信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新型职业农民统计工作”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1.认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机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2.认定对象。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60周岁,个别特殊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以本区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并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认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其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优先认定。

3.认定程序。符合标准的对象本人到所在乡镇领取填写《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连同申请材料交所在乡镇。由乡镇根据实际核实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并上报沙坡头区农科委。沙坡头区农科委根据申报材料聘请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团一般由县(区)、乡镇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对达到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实行备案制管理。

4.认定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四、注意事项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参与认定的对象不仅限于参加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农民,可以是参加各级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等各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民。

五、关键词解释  

1.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生产经营型培育对象需达到以下标准:

(1)农业种植:旱作农业种植面积50亩以上,引黄(扬黄)灌溉面积20亩以上,露地瓜菜种植面积10亩以上,设施瓜菜种植面积5亩以上。

(2)畜牧水产: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或年出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30只或年出栏50只以上,生猪存栏3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只以上,养殖水面10亩以上。

(3)园艺林果:苗木、花卉、中药材、经果林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农机:独自拥有农机具3台(套)以上的农机服务大户。

培训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骨干标准:

(1)家庭农场:种植粮食作物200亩以上;种植瓜菜分别为露地瓜菜100亩、设施瓜菜10亩以上;种植各类中药材100亩以上。

(2)家庭牧场:多年生牧草(苜蓿)等留床面积300亩以上;奶牛存栏50头、鲜奶年产量200吨以上;肉牛年存栏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猪)年存栏300只(头)或年出栏1000只(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肉鸡出栏5000只以上的养鸡大户。

(3)家庭渔场:主导鱼类养殖水面100亩、商品鱼年产量50吨以上。

(4)家庭园林场:种植枸杞30亩以上;鲜食露地葡萄25亩以上;种植酿酒葡萄、苹果、红枣、苗木50亩以上;种植其他经果林100亩以上;种植设施果树、花卉10亩以上。

2.专业技能型:主要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

3.专业服务型(2014-2015年称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农产品电子商务从业者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六、惠民利民举措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现实选择和重点工程,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与合理配置。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首要的是劳动力统筹,在让一批农村劳动力尽快真正融入城市的同时,必须提高农业、农村吸引力,让一部分高素质劳动力留在农村务农。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农户,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随着传统小农生产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现代农业对能够掌握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能够操作使用现代农业物资装备的新型职业农民需求更加迫切。随着较大规模生产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逐渐增多,农业生产加快向产前、产后延伸,分工分业成为发展趋势,具有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善于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从组织形态看就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个体形态看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构成单元和细胞,对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性作用。同时,从“三农”政策实施来看,要通过政策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上“倾斜”,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三农”政策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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