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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02739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1-2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认定步伐,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沙坡头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培训、考核、评价,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认定。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60周岁,个别特殊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以本区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并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
  (三)从业稳定性强,主体地位明确。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五)守法诚信,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六)学习愿望强烈,自愿接受各项培训安排,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第八条 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型4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农机手、代耕手、机防手、动物防疫员等。
  (四)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骨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群体。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要由自治区公开招标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按照《宁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机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三条 具备新型职业农民所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四条 认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民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
  1.综合素质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的考核活动。
  2.专业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
  3.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
  4.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生产经营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一票否决。
  5.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诚信及对热爱农业行业行为的考核活动。凡经营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欺骗行为以及消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标准的对象,本人到所在乡镇领取《宁夏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交乡镇。
  申请材料包括:
  (1)《宁夏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3张。
  2.核实:由乡镇根据实际核实申请材料,并上报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
  3.认定: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聘请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团一般由县(区)、乡镇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对达到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沙坡头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级别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沙坡头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监制,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实行备案制管理。印刷费用和专家评审费从培育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和违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进行复审,每两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注销证书。持有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个人申请取消资格的,应予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决定取销职业农民资格,收回并注销资格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决定应送达相对人,并告知救济途径:
  (一)有违法行为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五)经营连续亏损3年或已不具备经营能力的;
  (六)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不符合正常、法律规定的情形。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套取项目资金的,应同时决定依法收回被套取的项目资金。
  被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个人,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受理、核实、教育培训、认定、调查及处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吃拿卡要,否则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的可以优先申报区、市示范合作社、星级家庭农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限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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