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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服务指引
时间:2023-07-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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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材料。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五、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行政复议机关现场申请

申请地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305室)

  话:0955-8852664(传真)

2、邮寄申请

收件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265号(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话:0955-8852664(传真)

(二)行政复议受理流程

1、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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