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六条。
(一)界定职能部门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职权十类。
(二)沙坡头区权力清单由沙坡头区委编制机构负责和动态管理;沙坡头区责任清单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和动态管理。
(三)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1.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2.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管理层级的;
3.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4.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四)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职权的情形:
1.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职权依据失效的;
2.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需对应取消的;
3.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4.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五)职能部门应当申请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
1.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要下放管理层级的;
2.上级人民政府或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3.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六)职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情形:
1.行政职权名称、依据、类型、责任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2.行政职权(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3.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七)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清单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在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的;
2.擅自增加、取消、下放、变更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的;
3.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4.拒不履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列职责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八) 除涉密事项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调整后,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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