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九条,对沙坡头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或消极应诉等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作出全面规定:
(一)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案件败诉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
2.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
4.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5.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
6.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7.行政复议依法作出的确认、撤销、变更行政机构行政行为决定;
8.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达成的有行政机关赔偿内容的调解协议适用本办法;
9.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案件败诉的。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制度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
(四)导致行政案件被依法判决败诉或决定违法的,应当对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追究败诉责任:
1.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6.未按规定反馈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而败诉的;
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五)对行政败诉案件中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书面检查;
2.批评教育;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离岗位;
6.责令辞职;
7.政务处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免于问责、从轻或减轻问责、从重问责的情形。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5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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