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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 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3-00234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5-09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信访事项化解的突出作用,着力提升沙坡头区信访事项化解率,逐步转变信访维稳工作形势,有效预防极端事件发生、减少越级走访数量,参照自治区司法厅、信访局《宁夏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是指各责任单位未化解的重大信访事项,且持续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由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第三方介入信访事项化解,针对性的做好事项调处、释法析理、思想疏导等工作,促进信访事项根本性化解、信访人不再上访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范围是经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或者工作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倾向的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有合理诉求,但因诉求过高未化解,久访不息的;

(二)信访人无合理诉求,经有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思想疏导后仍不接受,久访不息,生活困难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或本级梳理的信访事项;

(四)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认为需要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规范程序,应当自行委托或指派人民调解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化解。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奖励资金,由沙坡头区信访工作经费进行保障。申报单位提供本年度内已化解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司法(信访)局负责案件奖励评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请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财政局拨付,司法(信访)局支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可以采取将信访人与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为双方当事人开展人民调解,也可以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最终以信访人息诉罢访并签订协议书为化解标准。

第七条 信访事项根据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一、二、三、四、五类。

第八条 五类信访事项一般应为信访积案且具备以下情形:

(一)五类信访事项符合条件:

1.组织答复1次以上;

2.短时间内极容易造成群访或重大舆情;

(二)四类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1年以上;

2.组织答复1次以上;

(三)三类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2年以上;

2.组织答复2次以上;

(四)二类信访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1.信访时间3年以上;

2.组织答复3次以上;

(五)一类信访事项符合条件:

1.信访时间5年以上;

2.组织答复5次以上;

3.已进行复查复核。

组织答复包括书面答复、当面答复,当面答复须照片、答复记录加以佐证。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参照以上办理。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将信访事项化解后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案卷,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查:

(一)指派单或者委托化解协议书;

(二)信访材料、信访人身份证明;

(三)已经答复或处理有关资料;

(四)调解笔录、起诉状等材料;

(五)调解协议书及仲裁或司法确认文书、判决书及结果履行材料;

(六)信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

(七)指派或者委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按下列标准保障:

(一)五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1万元;

(二)三类、四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2万元;

(三)一类、二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3万元。

人民调解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以案定补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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