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信访事项化解的突出作用,着力提升沙坡头区信访事项化解率,逐步转变信访维稳工作形势,有效预防极端事件发生、减少越级走访数量。
二、相关依据
参照自治区司法厅、信访局《宁夏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暂行办法》《宁夏检察机关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司法局拟定了《沙坡头区推进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初稿,征求了沙坡头区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分别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1条,其中重点条款为:
第三条为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一是信访人有合理诉求,但因诉求过高未化解,久访不息的;二是信访人无合理诉求,经有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思想疏导后不接受,久访不息,生活困难的;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或本级梳理的信访事项;四是沙坡头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认为需要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为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的奖励资金,由沙坡头区信访工作经费进行保障。申报单位提供本年度内已化解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司法(信访)局负责案件奖励评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请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财政局拨付,司法(信访)局支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至第八条为事项分类及满足条件,将信访事项分为五类。
第九条为信访事项化解后审查所需资料:指派单或者委托化解协议书;信访材料、信访人身份证明;已经答复或处理有关资料;调解笔录、起诉状等材料;调解协议书及仲裁或司法确认文书、判决书及结果履行材料;信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指派或者委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为资金保障标准,五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1万元;三类、四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2万元;一类、二类信访事项每件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规定了《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要求。
责任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5-798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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