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沙坡头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沙坡头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指导与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已有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可以不再录入,但要为法治监督机构开通监督渠道,便于监督。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立卷归档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
第十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
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沙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自作出行为之日起15日内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备案;沙坡头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上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自作出行为之日起15日内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前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决定;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四)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五)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七)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四)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五)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自行纠正或者逾期纠正的,可以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
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一)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责令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三)撤销、变更;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五)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30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其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机关作出的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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