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二十五条,监督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案卷评查制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五、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阅或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六、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正;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个人追责情形
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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