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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9-00089 文号 卫沙政规发〔2019〕2号 生成日期 2019-07-15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卫市沙坡头区机场大道以东,宁钢大道以西,包兰铁路以南,滨河大道以北范围内的殡葬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三条  鼓励丧属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进行治丧活动。禁止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和游丧送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遗体运输应当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承办,禁止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出租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心建立免费‘殡葬服务热线’,为市民治丧提供遗体接送、停尸、火化、骨灰存放(生态散撒)‘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市区内居民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举办治丧活动,遗体火化的补助2480元[含遗体接运费、停尸费(3天)、火化费、骨灰存放费(3年)或生态散撒费];遗体埋入公墓的补助1740元[含遗体接运费、停尸费(3天)]。沙坡头区民社局负责治丧审核,经市民政局复核后,沙坡头区拨付服务单位。

第八条  殡仪馆和殡仪服务中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便捷、高效、规范的服务响应机制,做到“全年无公休日、全天24小时服务、接到电话1小时内到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丧属不同层次丧事需求。

第九条  交通部门开通市区至市殡仪馆公共交通,定点定时发车,为群众进馆治丧提供交通方便。


第四章  职责落实


第十条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是市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殡葬治丧活动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加强殡葬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动员本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辖区居民支持配合规范管理市区殡葬治丧活动,禁止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治丧或参与游丧送葬活动。

第十二条  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发现丧属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实施搭建灵棚、停放尸体、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等违规治丧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证明手续的出具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丧属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等违规治丧行为,要立即进入现场,对丧属进行制止,对执意进行违规治丧活动的,及时进行摄像取证,为依法查处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殡葬治丧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的监督检查,指导殡葬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宗教局负责对阴阳(正一派道士)的教育管理。阴阳从事殡葬活动必须遵守殡葬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宣传等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宣传国家殡葬法规、政策,报道规范管理市区殡葬治丧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曝光违规参与治丧活动的公务车辆和反面案例。

第十九条  纪委、监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规在市区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摆放焚烧花圈挽幛、抛撒纸钱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殡葬治丧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权益等行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对私自改装的车辆依法予以扣留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殡葬治丧活动中违反管理规范的道士,宗教管理部门根据《宗教管理条例》、《宗教人士管理办法》等规范,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吊销教职人员资格证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迷信用品和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丧属治丧活动中刁难死者家属,索取财物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中卫市沙坡头区殡葬治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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