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沙坡头区促进全域旅游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促进全域旅游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全域旅游推进会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C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7〕36号)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促进全域旅游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
2.在沙坡头区范围内招商引资新建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
3.登记注册在沙坡头区的,新评定的星级乡村旅游点、休闲农庄及农家乐;
4.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集体和个人。
5.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
6.其他应当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或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 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参照自治区和中卫市全域旅游创建标准成功创建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在乡村旅游点上被新评定为特色旅游街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第六条 对达到自治区星级标准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4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在沙坡头区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旅游项目,按照《沙坡头区产业转型专项资金扶持意见(试行)》(卫沙政规发〔2018〕2号)执行。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自治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参照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条件,新建10间、15间、20间客房的乡村客栈,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3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银宿级、金宿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建设乡村旅游厕所。新建、改建的A、2A、3A级旅游厕所,经验收达标的,每座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乡村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展销等活动展位费根据活动规模,按照20%—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被列入沙坡头区、中卫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活动计划或方案,对在沙坡头区域内组织举办的各类旅游和休闲农业节会、节庆和赛事活动的坡头区乡村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条件成熟后3个月内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奖励依据、申请奖励金额、申请人、账号、联系电话等),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批文,企业或个体经营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还)和复印件。
2.申请星级农家乐、特色旅游街区的,需提供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项目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原件退回)。
3.申请旅游厕所补助的,在开工之前需提交奖补申请、现状照片、建设计划;工程完工后,需提交新建、改建旅游厕所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4.申请旅游节会、节庆和赛事活动奖补的,需提交国家、自治区、市、沙坡头区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活动方案、经费支出相关票据(审核后原件退回)、活动总结、报刊、微信、视频等宣传资料。
5.申请旅游宣传、推介、展销等活动展位奖补的,需提交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介、展销活动的通知和参展证明、展位费缴费票据(审核后原件退回)、参展品清单、展销情况说明、展销活动现场照片、视频。
第十三条 发现申请奖励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和以后5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部门监督检查的;
3.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4.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不执行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或拒不参加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务的。
第十四条 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五条 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立评审小组,按照申报程序评审,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对决定受理的,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结论进行审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作出给予扶持决定。
第十六条 全域旅游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申报单位在收到扶持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资金拨付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
2.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报资金数额的准确性、拨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3.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超过1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4.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安排拨付。
第十七条 以上扶持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评审1次。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在评比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扶持资金,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设扶持项目,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项目而产生重复扶持的,以最高金额为准,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其全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区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起自2018年11月16日起到2021年11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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