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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76149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18〕9号 生成日期 2018-08-0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审计局:

《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规范沙坡头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7 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关于调整〈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06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沙坡头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放贷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放贷工作是指由区政府、财政局会同农牧林业科技局公开招标确定办理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业务的银行,中标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按规定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按规定发放贷款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指优质粮食、蔬菜、草畜、枸杞、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苹果产业,在上述范围内,农林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严格以宁政发〔2016〕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列明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为依据,认定适用于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不在范围内的产业不适用本规定,无权取得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职能部门、村委会等主体应积极准确宣传宁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引导、鼓励农户及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向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方向投资。

第七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的申请:

由村推荐,乡(镇)初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把关,审查确定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项目和农业经营主体,审核材料必须严格规范保管,长期存档。经审查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申请项目和农业经营主体,由银行调查资信状况、履行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审核放贷,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银行要逐步完善覆盖沙坡头区主要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数据共享,建立放贷情况、不良贷款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有关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积极组织清收。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沙坡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的进度,每年募集一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为该基金的管理主体。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对象的审核、合作协议签订,是主要责任主体。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登记。区农牧、财政、扶贫等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以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贷款周期不超过2年,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发放后,沙坡头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银行实际发放产业贷款数额的10%,将风险补偿基金划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存入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在合作银行设立“专项应付款-风险补偿金”明细科目,并与银行签署存款协议。

第十三条 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区财政局按照和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给予银行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贷款损失,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1.未经过村、乡(镇)、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审核、推荐的贷款;

2.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的;

3.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30%的;

4.单户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贷款;

5.贷款周期超过2年的;

6.经办银行未按法定程序追偿的。

第十五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损失认定后,由经办银行提出损失认定申请,由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果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对经确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只补偿一次。补偿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从基金账户向银行划转代偿,合作银行不得擅自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资金代偿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补偿损失后剩余的贷款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实际支出超过基金50%时,经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协商,共同签署终止协议,即经办银行停止办理新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业务,直至债权债务清偿结束,终止协议的履行,剩余风险补偿金按原渠道退还各方。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已承担并拨付风险损失补偿的贷款,银行应继续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归还的,应按风险分担比例按原渠道返还,不得隐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及各乡镇应严格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贷款,应及时进行纠正、追责。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1.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推荐表

      2.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备案登记证明


点击查看《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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