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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12677 文号 卫沙政办规发〔2018〕6号 生成日期 2018-03-19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废止

文昌镇、滨河镇、迎水桥镇、常乐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建设需要,规范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09〕107号)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履行选举程序产生并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直接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网格员;

  3.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指因下派分流、挂职锻炼等,在城市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及乡镇分流到城市社区的干部职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城市社区工作的4050人员等。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

  2.具有良好品行,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区工作;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年龄在55周岁以下;

  4.原则上有村(居)工作经验,且具备以上三项条件,在村(居)工作满三年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社区工作者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适应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工作。

  第五条 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和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完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数核定: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5〕2号)规定据实核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繁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和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沙坡头区根据核定职数空缺情况,采取先公开招考、后履行法定选举程序的办法,社区党组织成员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举产生;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聘用。由沙坡头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考、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3.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进入社区的办法,由沙坡头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八条 报考城市社区工作者,除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外,符合城市社区工作者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报考城市社区工作者。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 聘用城市社区工作者,一般应按照发布招考公告、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新聘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试用期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其中聘用为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须按照先履行法定选举程序、后聘用的程序进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一条 沙坡头区聘用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必须报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管理。在同一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不分选任、招聘或者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关系的建立、终止、解除和劳动人事档案管理。

  1.选任和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后与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2.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聘用关系随即解除;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销,服务协议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终止聘用关系;城市社区工作者经选举程序被罢免职务、辞退,所在乡镇政府可以解除与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关系。

  3.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城市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后,由乡镇政府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聘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报酬: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全区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调标发放工作的通知》(宁组通〔2013〕6号)规定执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指导和监督;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沙坡头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统筹解决;

  3.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由沙坡头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1.依托党校、网络教育等资源,采取跟班培训、短期集训多种形式,对城市社区工作者开展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

  2.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市社区工作者每三年至少培训一次,对所有城市社区工作者在任期内轮训一遍。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培训内容要符合社区建设实际,注重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城市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度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乡镇共同组织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具体由乡镇政府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城市社区工作者个人述职,由居民代表会议部分成员、党员群众代表、驻区单位代表进行民主测评,乡镇政府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以城市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培训、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城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奖励和激励:

  1.乡镇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城市社区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并作为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城市社区工作者一年考核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拒不整改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辞职。

  2.积极推荐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3.城市社区工作者因违反廉洁履职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八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城市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等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城市社区工作者义务,不遵守城市社区工作者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社区工作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城市社区工作者请销假由相关乡镇参照《沙坡头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卫沙组发〔2017〕101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上级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9日。


  点击查看《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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