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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3-19
来源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新时期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建设需要,规范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2017年年底,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区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发改局等20个相关部门(乡镇)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沙坡头区实际,起草了《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讨论稿)》,经多次会议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并报沙坡头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印发。

  《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六章二十二条3700余字。

  一、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界定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履行选举程序产生并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指通过招考、直接聘用到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网格员;

  3.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指因下派分流、挂职锻炼等,在城市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如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及乡镇分流到城市社区的干部职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城市社区工作的“4050”人员等。

  二、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职数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宁社建办发〔2015〕2号)规定据实核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繁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和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三、城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1.选任和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聘用后与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2.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聘用关系随即解除;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被撤销,服务协议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城市社区工作者与所在乡镇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终止聘用关系;城市社区工作者经选举程序被罢免职务的、被辞退的,所在乡镇政府可以解除与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关系。

  3.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城市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后,由乡镇政府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并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聘用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四、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薪酬  

  1.选任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全区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调标发放工作的通知》(宁组通〔2013〕6号)规定执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指导和监督;

  2.招聘的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沙坡头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统筹解决;

  3.其他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由沙坡头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城市社区工作者的考核  

  对城市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每年度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乡镇共同组织对城市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点击查看《沙坡头区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区长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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