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农科委、建设交通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号)要求,决定在沙坡头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确保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区每宗农村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登记确认农村宅基地产权,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三年完成,对沙坡头区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17年完成20%的任务,2018年完成60%的任务,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包括农转非后的城镇居民,一户只登记一宗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第二宗的不予登记,但依法继承的除外。
(二)权属清晰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的原则。原则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对符合规划但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积的部分,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
(四)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和房屋权益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门户网站、不动产所在村委会和村集体内,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面积、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登簿确认产权。
(六)稳步推进原则。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摸索经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四、技术路线
充分运用已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结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重点补充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建筑面积等要素。农村房屋调查精度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对偏远山区、布局分散的农村房屋,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户的,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五、对象和范围
对本辖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开展“房地一体”全覆盖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逐村逐户对因铁路、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占用实施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档案进行清理、注销,不再纳入此次登记颁证范围。
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范围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界址范围内,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对宅基地上的简易房、棚房、农居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六、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负责土地权属等重大问题的处理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穆怀中 副区长
副组长:郭建华 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成 员:史伟清 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姜广文 文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健宾 滨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学亮 迎水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文杰 东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拓守辉 柔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赵浩海 镇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玉明 宣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文宁 永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白春霞 常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文成 香山乡党委书记、乡长
王宏涛 兴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确定2人负责宣传动员、材料审核、争议调处、村民小组人员安排及协调等工作。
2.村委会确定2人负责协助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查清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权利人和农村房屋权利人一致性等要素;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作业协作单位做好补充调查工作的引导、指界签字、初审公告、集中制发证。
3.区农业和科技委员会负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4.区建设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房屋登记、定期检查等工作。
(三)建立奖惩制度。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配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资料整理收集。农村宅基地已登记颁证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资料;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历史资料;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争议裁定书和相关依据;农村居民点宗地图;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庄规划图、现状图;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3.制定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4.发动宣传。各乡镇采用印刷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解读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特别是“房地一体”登记的政策规定、登记程序、证书用途、原有证书依然有效等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权籍调查
各乡镇、村民小组各安排2名工作人员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作业协作单位做好权籍调查工作。
(三)公告阶段
各乡镇、村民小组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作业协作单位做好“两公告、两签字”工作。
(四)登记发证
各乡镇、村民小组要做好辖区群众统一申领组织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集中制证、发放工作。
八、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7年9月开始,截止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7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2017年10月至12月,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的20%。
(三)2018年1月至12月,完成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的60%。
(四)2019年1月至12月,完成全部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五)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九、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没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内容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没有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同意农房建设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同意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逐级上报的确权资料进行审查,属于合法建设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六)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七)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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