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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时间:2017-12-15 来源: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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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等文件精神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何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区每宗农村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登记确认农村宅基地产权,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范围是什么?

本辖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开展“房地一体”全覆盖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因铁路、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占用实施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档案进行清理、注销,不再纳入此次登记颁证范围。

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范围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界址范围内,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对宅基地上的简易房、棚房、农居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三、在登记确权过程中,哪些情形不予确权?

1、农村村民包括农转非后的城镇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登记,但依法继承的除外。

2、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4、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不予确权登记。

5、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不予确权登记。

6、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不予确权登记。

7、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四、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已提交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不用再提交)

3、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受理。权利人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已提交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不用再提交)及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村民小组协助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源材料、农房权源材料、村委会和乡镇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无异议的,确认收件办理。并对照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要求,确定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

2、权属调查。镇(乡)及村民委员会利用已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结合申请受理环节审核情况逐村逐户查清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权利人和农村房屋权利人一致性等要素。调查过程中,对权利人姓名、原实测房屋边长、面积无异议的,由权利人签字认可。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确保房地一致。无法处理的通过登记簿备注或搁置争议。

3、地籍测绘。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地籍测绘成果,权利人对原有宅基地地籍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补充测绘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宅基地或移民迁入区宅基地需要实测宅基地和房屋,完成确权。

4、房屋测绘。农村房屋调查精度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报告。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5、权属审核。权属审核采用“两公告、两签字、两级审核”模式。即:利用已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权属调查资料、地籍测绘及房屋测绘成果,绘制形成公示地籍图,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权利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国土局、技术协作单位、镇(乡)、村民小组各一名工作人员形成的权籍调查小组进行补充调查,对照调查结果,修改后形成一套“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核定,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房屋权属、土地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和权属资料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 审核、核定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审核、核定人员带领权籍调查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核定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地籍图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权利人、村民小组委员会签字并加盖村民小组委员会公章进行确认,确认后统一填写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6、数据入库。不动产登记机构监督技术协作单位进行数据入库,确保入库数据与公告确认数据一致。数据入库后形成登记颁证数据,为集中制证提供数据保障。

7、登记颁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和归户卡,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镇(乡)集中统一申领的方式集中制证发放。暂不申领的,不予制证。

六、确权登记工作有哪些特殊问题处理原则

(一)对于没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没有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同意农房建设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

镇规划,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同意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逐级上报

的确权资料进行审查,属于合法建设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

(六)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中卫市沙坡头区建设交通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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