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
加强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提档升级。
二、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13号)《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1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司法局拟定了《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初稿,征求了沙坡头区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分别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22条,其中重点条款为:
第六条明确了工作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主要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做好群众接待和咨询工作;做好矛盾纠纷疏通引导工作,对一些久调不结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做好纠纷登记、调解档案整理、平台录入和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聘任的条件和程序。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基础计算机操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65周岁,男性不超过70周岁,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特别优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调委会推荐、区司法局审核,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最多放宽至75岁);具有政法机关 5 年以上工作经历、10 年以上调解工作经历,“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特长、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选聘。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选聘公告;报名方式为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结束后,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信访局)共同组织考察,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安排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明确了待遇与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由基本生活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以案定补”三部分构成。基本报酬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负责落实,“以案定补”由区司法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月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为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专职人民调解员月调解案件数与绩效考核奖励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每季度末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备案。
责任部门: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955-7989309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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