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司通〔2019〕13号)《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1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择优聘任、专职从事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
(二)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三)做好群众接待和咨询工作;
(四)做好矛盾纠纷疏通引导工作,对一些久调不结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五)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七)做好纠纷登记、调解档案整理、平台录入和调解数据统计等工作;
(八)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九)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聘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发放聘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掌握相关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基础计算机操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四)年龄一般在20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65周岁,男性不超过70周岁,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特别优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调委会推荐、区司法局审核,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最多放宽至75岁);
(五)具有政法机关 5 年以上工作经历、10 年以上调解工作经历,“两代表一委员”以及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特长、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选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现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在职等纳入薪酬保障的人员;
(二)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涉邪教的人员,被有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确定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选聘公告;
(二)选聘方式: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
(三)人员考察: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信访局)共同组织考察;
(四)公示日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履职;
(六)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于聘用1周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各乡镇负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待遇和考核
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由基本生活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以案定补”三部分构成。基础补助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司法局负责落实,“以案定补”由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案件补贴实行“一案一补”,补贴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月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为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专职人民调解员月调解案件数与绩效考核奖励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每季度末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任劳任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勇于开拓创新,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疏导,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突出贡献者;
(四)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任期届满没有连任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解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报区司法局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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