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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3-24
来源 沙坡头区司法局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司法局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规范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制定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沙坡头区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降低败诉率,区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起草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草案)》,并经区政府专题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概念。

第三条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承办单位及具体要求。

第五条规定了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律顾问室指派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务。

第六条规定了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履行应诉职责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及具体要求。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应诉案件流转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后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出现上诉情形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规定了出现再审情形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规定了出现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后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反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旁听庭审和工作通报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应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因故意或失职导致国家赔偿的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应诉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相关文件: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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