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中心)、司法所:
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机制
一、审查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各类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出台前,由起草科室(中心)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竞争影响评估表》,随文一并审批。对审查标准把握不准的,提交局法治办进行审查。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草拟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会议纪要、合同、协议、备忘录、请示、报告和批复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乡村振兴、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科室(中心)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审查方式
1.牵头制定政策的科室(中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多个科室(中心)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科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3.我局代政府草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科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4.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科室(中心)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标准把握不准的,初审后提交局法治办审查。起草科室(中心)提请审查,应当提供政策措施文稿、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增量。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一律不得印发。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要尽快废止。清理完成的文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每年10月对当年文件完成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并报局办公室。
(三)定期评估完善。按规定定期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和实施效果逐年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竞争影响评估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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