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沙坡头区政府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力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沙坡头区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开展的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阶段,具体涉及文稿编制、方案规划、选址测绘、施工图设计、招投标、评估论证、审核审批及相关配套业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经费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统筹兼顾、适当补助、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方向:
(一)纳入中央、自治区、市、沙坡头区中长期规划的项目或已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规划);拟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债券资金、中央和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规划)。
(二)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专项中有明确使用范围的,按照自治区规定使用;
(三)上级资金已明确安排且满足前期工作全部经费需求的项目,不再重复使用本级经费支持。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环评、节能、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文物调查等编制费;
(二)区发改局立项批复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勘察、测量费;
(三)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费;
(四)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的项目概算审查费;
(五)区发改局立项批复的项目造价咨询费;
(六)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规划编制费、规划评估费;
(七)与项目开工直接相关的、必要的、经区政府批准的集中开工活动费用;
(八)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申请的项目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依法选择中介机构。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应参照行业收费标准,以“保成本取下线、再打折”的原则择优选择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前期费用及支付办法等。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或奖励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本级或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报资金拨付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至区发改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区发改局党组会议研究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相关前期工作经费。
(二)经费拨付申请文件要求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相关前期工作合同文件;前期工作成果情况;项目获批文件;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文件、会议纪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三章 经费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反使用规定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前期工作经费,具体金额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区财政局在安排本年度经费时,对上一年度剩余未使用完的经费收回。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每年分两批次统筹研究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于7月30日、11月30日前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审定,待批复后依规拨付资金,区政府另有统筹安排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对上级资金争取到位的项目,经区发改局审核后,依照既定标准拨付项目产生的前期费用;上级资金未落实到位并已开展相应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结合年度资金统筹情况酌情安排部分前期经费补助。所有项目前期经费实行一次性核定,严禁分批次、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在开工后,已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区财政局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时应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结束后需做好图纸、资料、合同、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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