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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4-0011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卫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沙坡头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等文件要求,决定选取实施两年以上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评估对象

(一)后评估对象

1.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19〕1号),起草单位:区司法局。

2.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库移民资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沙政规发〔2022〕2号),起草单位:区水务局。

(二)制定评估对象

1.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林权矛盾纠纷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1〕6号),起草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设立方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2〕9号)中《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单位:区财政局。

3.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沙政办规发〔2022〕5号),起草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二、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估工作要在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科学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公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保证公众有效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评估参与者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保证社会公众占有适当比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

(四)注重实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应当与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和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把评估结果作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三、评估机关

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负责”原则,由区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分别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和制作评估报告。有关乡镇和部门应当按照评估要求,提供与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是否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技术规范评估。主要评估体例结构、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五、评估方式

起草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采取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网上征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等多种方法进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客观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或部分内容委托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程序,制定评估报告。

六、评估报告要求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分为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建议三个部分。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功能作用、取得的成效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绩效性、技术规范、绩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估结论及建议,主要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如何提升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是否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作出结论。

评估报告除正文外,应附内容摘要和附件。内容摘要重点介绍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特色、评估结论(是否继续施行、修改或废止)和建议。附件包括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调查问卷样式等。报告字体、字号等格式按照公文格式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由起草单位牵头负责,各乡镇、各有关执行部门配合起草单位积极提供相应资料。各乡镇、部门自行梳理本单位印发的、本年度内即将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

(二)区司法局、水务局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程序资料、评估报告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所列文件已失效,请提出是否继续适用、施行延期的意见后,按程序废止或延期。

(三)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需继续施行,在提出意见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评估制发,并将评估资料、评估报告于提交合法性审查前报送区司法局备案。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制发。

联系人:余芳  联系电话:0955-8852664(传真同号)

附件:2024年评估对象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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