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水桥镇、东园镇、柔远镇、镇罗镇、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香山乡、兴仁镇人民政府,区民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村振兴局:
《沙坡头区2023年衔接资金安置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2023年衔接资金安置脱贫人口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帮助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按照《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23年全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暨重点群体培训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乡振发〔2023〕24号)要求,聚焦脱贫人口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脱贫人口安置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三次全体会议、自治区两会精神,按照“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全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视频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就业促进年”活动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就业优先政策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实现沙坡头区脱贫人口就业总量、就业收入稳中有增。
二、岗位设置
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岗位设置,衔接资金安置脱贫人口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防返贫监测员、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员等公益性岗位。
三、安置要求及实施时间
衔接资金安置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只能安置脱贫人口(已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含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1.新增2023年安置我区脱贫人口(已脱贫不享受政策户除外)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含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公益性岗位就业241个。实施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聘用期1年。
2.接续安置脱贫人口“十一五”“十二五”生态移民村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就业62个。实施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聘用期1年。
3.根据《关于印发〈沙坡头区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方案〉的通知》(卫沙党办发〔2022〕59号)精神,接续安置2022年脱贫人口村级防返贫监测员公益性岗位就业6个。实施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聘用期1年。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概算
按照每人每年14398元(1199.83元/人/月)标准发放岗位服务补贴,概算资金445万元,资金来源为衔接资金。意外伤害保险由乡镇自筹购买(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变更为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
五、安置程序
(一)岗位申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分别于2023年6月25日至30日、7月25日至31日、9月25日至30日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并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人员报乡镇进行复审。
(三)乡镇复审。乡镇对村级上报计划安置人员进行复审并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人员报区乡村振兴局进行认定。
(四)县区认定。区乡村振兴局对乡镇上报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并落实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协议上岗。区乡村振兴局通知乡镇与拟安置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安排上岗。各有关乡镇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服务协议(附件1)。
(六)信息录入。由各乡镇负责,结合工作实际将公岗安置人员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
六、资金拨付
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分两批将服务补贴发放乡镇,2023年5月划拨第一批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务工开始月份至2023年12月)至各乡镇,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下拨后划拨第二批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2024年1月至合同约定服务期到期月)至各乡镇。衔接资金安置公益性岗位服务补贴由各乡镇统一支付,各乡镇根据公益性岗位考核情况,在衔接资金保障到位后定期将服务补贴足额支付至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中。
七、相关要求
1.村级公益性岗位应重点支持新纳入的监测对象,已脱贫不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和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应有序退出衔接资金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继续承担公益性岗位的,衔接资金不再补贴。
2.各乡镇每月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向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并解除服务合同,重新补充人员。对于已安排植绿增绿管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等固定岗位的不得重复安排,中途自行离职或被村委会辞退人员一律不得再次安排。
3.各镇村要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区乡村振兴局将联合区民社局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和管理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乡镇将收回公益性岗位指标和岗位服务补助资金,并在沙坡头区内通报批评。
4.各镇村要严格履行廉洁自律准则,在招录公益性岗位时要严格按照要求招录脱贫人口劳动力,不得利用招录指标优亲厚友,不得挪用挤占补贴资金。若发现在公益性岗位招录、管理中存在违纪违规情况,提请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沙坡头区2023年衔接资金安置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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