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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1-00390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1〕67号 生成日期 2021-10-22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顺利有序推进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卫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卫政办规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

 3.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

二、保障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沙坡头区保障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中卫市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沙坡头区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按照《通知》要求,沙坡头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一)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女5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保”或“城居保”。选择后,不允许在两个制度之间再次选择。

(二)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女55)周岁及以上且从未参加过“职工保”的人员,不得纳入“职工保”,直接参加“城居保”。

(三)选择参加“职工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财政代缴费期间,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四、缴费办法

 按照《通知》要求,沙坡头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缴费:

(一)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应采取逐年缴费的方式参保缴费,不得通过一次性趸缴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费。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财政代缴12%,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财政代缴费年限不变。

 2.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财政代缴12%、个人缴纳8%。

(二)参加“城居保”的,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财政按12%的比例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记入“城居保”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不变。

(三)财政代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确定:男年满16周岁

 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代缴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代缴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代缴15年。

五、经办流程

为保证经办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沙坡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的流程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征用土地文件、征用土地合同书、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清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签注出处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委会核实申请人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人口、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耕地征用情况。核实通过后,由申请人员填写《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村委会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村上报的被征地农民证明材料以及是否已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审核,尤其对家庭承包第二轮集体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和家庭承包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人口进行认定,对审核后的申请对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归档整理(一户一档),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填写《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花名册》,并将档案资料上报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三)复审。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征地农民初审材料根据经办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审核通过的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花名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参保登记。对二次公示无异议符合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将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统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将参保人员的各项资料留存,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五)核定缴费。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年龄段核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乡镇集中出具《缴费核定单》,由沙坡头区组织乡镇统一领取并发放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手中,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持《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六)待遇核定。被征地农民缴费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沙坡头区各乡镇组织到龄人员填写《退休审批表》,统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计发相关待遇。

(七)资格认证。为确保基金安全发放,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每年需及时进行资格认证。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应及时办理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的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一)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二)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沙坡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遵守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放宽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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