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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20-00038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20〕14号 生成日期 2020-0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沙坡头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沙坡头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沙坡头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指挥和协调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5.2通信保障

5.3应急支援与保障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范围内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已有沙坡头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组织和动员社会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成。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原则和程序,是沙坡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沙坡头区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侧重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明确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风险辨识、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直有关部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应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工作。    

2.1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 指 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总指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副主任

成    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统一领导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应急物资、应急力量的调集、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下设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状态时,接受指挥部的调度,调动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的救援工作。

(2)交通治安工作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戒严、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救援通道”的开设工作。

(3)通信信息工作组    

组  长: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通信保障,承担相关通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4)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

(5)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财政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急救药品的储存、供应;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6)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指示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派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7)环境检测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气象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区域气象分析预报以及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2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8806330。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处置各类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长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及专家技术组组成。需要时,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抢险救援方案,事故涉及危险物品泄漏或扩散的,应立即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加强监测,严防事故扩大。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

2.4 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接受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监控,一旦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2 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沙坡头区范围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较大涉险事故征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立即按照信息直报制度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露事故,事发企业和乡镇应立即直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4.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一般以上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各地接到预警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行动;

(2)通报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派有关人员或专家赴现场指导预防或抢救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5)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工作人员;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一般事故启动沙坡头区级应急救援预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Ⅳ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其他有必要启动沙坡头区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4 响应措施

(1)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通过区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市级预案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切断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

由现场指挥部协调抢险救援组、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扩大。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指挥部。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指挥和协调

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各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根据需要,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指挥部进行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

3.划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

5.对受灾群众做好医疗防疫、疾病控制;

6.加强治安管理。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相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若事态升级扩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援力量支援。

4.11 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响应。事故应急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事故调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 通信保障    

如果事发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通信信息工作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维护通信信息,保证信息畅通。

5.3 应急支援与保障

5.3.1救援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全区的需求量,制订扶持、配置计划。

5.3.2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各专业(兼职)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5.3.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及时协调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确保应急组织协调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3.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协调急救中心、各医院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有处置能力的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3.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安分局要迅速组织对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防范保护。属地警力、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区公安分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5.3.6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沙坡头区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应急救援物资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5.3.7供水供电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要建立健全行政区域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

5.3.8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3.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城市建成区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建立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

6.善后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人员伤亡抚恤、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总结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和现场监测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动态检测,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和检测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负责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纳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2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沙坡头区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3 责任与奖励

7.3.1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沙坡头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2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沙坡头区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重大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卫市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图.

      2.中卫市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沙坡头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沙坡头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沙坡头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证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科学、安全地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矿区生产秩序稳定,特编制《沙坡头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以煤矿开采、露天采石场、金属矿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采空区塌陷、矿震、矿坑涌水、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灾害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涉及矿山企业的乡镇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靠公安、应急管理、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组织体系

2.1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委和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矿山事故救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矿山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以及电信公司负责人为成员。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矿山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    长: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

主要职责: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积极配合。负责现场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矿山救护队现场施救;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2)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

主要职责: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及交通秩序,设立警戒,疏散群众;预防和制止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的不安定因素和维护社会治安,为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实施提供必要的良好环境与保障措施。

(3)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乡镇

主要职责: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抢救方案,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值守,接到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后,做好事故情况记录,立即报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按总指挥、副总指挥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推荐救援专家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跟踪、了解、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信息收集转交新闻宣传工作组发布事故救援信息,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乡镇

主要职责: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通讯报道稿件的审定发布工作。

(6)交通运输工作组

组    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公安分局配合。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畅通,救援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7)通信信息工作组

组    长: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供电公司、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事故单位和所辖乡镇、供电、电信公司等单位配合。负责协调设立救援办公场所,提供救援人员后勤保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通畅,调配运输工具和应急物资。

(8)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司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群团工作委员会

主要职责:由事故单位和所辖乡镇负责,公安、司法、应急管理、工会、民政、社保、卫生、保险等部门配合。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2.2 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8806330。

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矿山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矿山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矿山企业要根据单位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灾害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井下开采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动态监控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参数,及时报告险情信息。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矿山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按照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沙坡头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②跨省级行政区的事故;

③超出省级处置能力及其他需要国家级响应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②跨市、超出本市处置能力及其他需省级响应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超出沙坡头区处置能力及其他需市级响应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矿山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以上的矿山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沙坡头区安委办,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报警,或拨打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12350、0955-8806330。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事发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3)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办公室负责人;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矿山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Ⅱ级、Ⅲ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矿山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或区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上级政府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矿山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或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矿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沙坡头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及较大(III级)矿山事故时,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并组织相应部门、单位配合上级救援指挥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一般(Ⅳ级)矿山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1)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以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4.4.2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I级、II级、III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及时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2)沙坡头区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沙坡头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应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指挥部,并全力协助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沙坡头区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沙坡头区级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紧急支援,或组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4.4.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1)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督促、检查乡镇和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沙坡头区纪委监委协助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监督检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资金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沙坡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运输;负责有关建筑物安全状况检测、监控。

(6)沙坡头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7)沙坡头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的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8)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参与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供电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供、用电应急处置,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11)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群团工作委员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受事故影响的社会人员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2)事故发生地乡镇负责迅速集合本辖区的抢险救援队伍

进行救援;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4.5 现场处置

由抢险救援工作组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数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矿山突发事件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沙坡头区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矿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矿山事件发生后,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矿山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1)应对一般矿山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矿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矿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障应对处置需要。

5.3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4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沙坡头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矿山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 治安保障

沙坡头区公安分局要对矿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 医疗卫生保障

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5.7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沙坡头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金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一般矿山突发事件,由沙坡头区矿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2)矿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专报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话、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矿山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以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沙坡头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矿山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矿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 附录


附件:1.中卫市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图.

      2.中卫市沙坡头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3.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通信保障

5.4治安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运输保障

5.7技术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救援工作,最低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燃烧事故和爆炸事故。

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未燃烧爆炸),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村(居)委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技,依法依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和妥善有力的技术手段、方案,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检测部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素质。

2.组织体系

2.1 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委和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灾工作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部门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技术保障工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专家组组长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人员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区气象局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运输保障工作组

组  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公安分局根据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者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 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8806330。

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区委、政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部门(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对经营烟花爆竹网点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办公室负责人;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

(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时,经批准,逐级请求自治区宣布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发生较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请求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沙坡头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险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

应急通信组: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4.5 现场处置

由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市机关部门救援队伍专家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区人民政府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一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区人民政府或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当地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建立适应沙坡头区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5.2 装备保障。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5.3 通信保障。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施,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5.4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5.5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根据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急救。对受伤人员应实行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治的分级救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5.6 运输保障。公安、交通等单位负责运输保障,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7 技术保障。区指挥部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于事故调查分析。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一般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由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区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外部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烟花爆竹经营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沙坡头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分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5.2技术装备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社会治安保障

5.7救援物资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建设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实战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坡头区范围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

(1)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2.组织体系

2.1 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沙坡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委和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灾工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群团委及有关保险机构等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环境监测工作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技术保障工作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专家组组长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群团委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人员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区气象局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运输保障工作组

组  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由区公安分局根据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者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8806330。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区委、政府、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职责:接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当好参谋;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一般事件级别。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件级别。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件级别。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事件级别。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级别、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时,经批准,逐级请求自治区宣布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或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险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同时,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去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参加,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

应急通信组: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4.5 现场处置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市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及要点分别如下:

4.5.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3)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宜采取就地保护措施。(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无论采取何种应急救援方案、方法,都必须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5)非抢险人员不准进入事故现场,以防止扩大人员伤亡。

4.5.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3)聘请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4)聘请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3)聘请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9)气象信息;(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应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区人民政府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危险化学品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应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或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保障

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的电话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建立全区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5.2 技术装备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以区消防支队为依托,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建立适应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5.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6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5.7 救援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由区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危险化学品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一图读懂:沙坡头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点击查看《一图读懂:沙坡头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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