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根据宁夏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农办通[2019]3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沙坡头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负有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明确业主主体责任。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是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组织农村沼气设施主体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坚持业主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类处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要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对闲置废弃的农村沼气设施,分类施策。可盘活可利用的积极盘活;符合报废条件的,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二、处置方式
(一)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充分挖掘闲置农村沼气设施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潜力,积极探索转变功能、盘活资产的有效模式。对于改造为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储肥池等的农村沼气设施,不再纳入管理统计范畴。
(二)安全处置报废沼气设施。以人身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为目标,对应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做好拆除、填埋等安全性处置工作。
三、报废条件
(一)正常报废。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三)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功能性报废。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性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其他报废。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落实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好各类农村沼气设施。
(二)制定处置办法。各乡镇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处置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农办科〔2013〕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三)建立处置台账。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尽快完成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建立台账。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的户用沼气池逐一专访调查,不瞒报、不漏报、不浮夸,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台账经排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农技服务站,乡镇农技服务站逐个审核,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于每年6月底报沙坡头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能源组。
(四)规范安全处置。各乡镇要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 确需报废的沼气池,由各乡镇农技服务站向沼气业主下达《废弃沼气池安全管理告知书》,指导监督其进行填埋,并抽取输气管道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 除、填埋或改造,确保无安全隐患。
附件:1.农村沼气设施摸底调查台账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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