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
现将《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谁制定,谁审查。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股室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提交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审查;仍然把握不准的,申请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查。
(四)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申请审核各类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审查内容
(一) 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或代区政府草拟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会议纪要、合同、协议、备忘录、请示、报告和批复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 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乡村振兴、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的股室(中心)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股室(中心)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方式
1.牵头制定政策的股室(中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多个股室(中心)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牵头制定政策的股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
3.我局代政府草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股室(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4.政策措施出台前,起草股室(中心)负责进行初审,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的,提交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审查;仍然把握不准的,提请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查。股室提请沙坡头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查的,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5.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工作要求
(一)率先规范增量。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要尽快废止。清理完成的文件,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年度文件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登记表》,并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定期评估完善。按规定定期清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股室(中心)及个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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