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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5-14
来源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中卫市沙坡头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三十八条。

(一)界定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2.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3.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4.内部考核、政务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5.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6.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7.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8.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0.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1.行政机关对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12.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

13.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14.涉密文件;

15.其他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的文件。

(三)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

1.区、乡(镇)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定授权组织。

(四)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除外)、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通知、意见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卫沙政规发〔2×××〕××号”“卫沙政办规发〔2×××〕××号”,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规发〔2×××〕××号”。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

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

2.行为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3.法律责任;

4.应用中问题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定,不得签署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按会议意见修改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领导签署公布。

(九)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1.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政府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十)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年清理一次。需废止、修订的,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公布。

四、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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