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规范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沙坡头区制定了《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该《办法》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7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和中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06号)规定制定的。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3章22条,对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基金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申请程序、贷款用途、利率、金额、期限、服务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法律责任及实施的时间。
(一)《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活动。
(二)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财政部门统筹整合安排用于优质粮食、蔬菜、草畜、枸杞、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苹果产业采取贷款担保扶持方式所需的资金。
(三)贷款担保基金范围。
用于面向抵押物不足的农业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等银行贷款的担保。
(四)融资担保机构。
中卫市众和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由村推荐,乡镇初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把关,审查确定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项目和农业企业,审核材料必须严格规范保管,长期存档。经审查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申请项目和农业企业,由担保公司对推荐的农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担保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六)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
1.由自治区财政和沙坡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的进度按年募集。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为该基金的管理主体。
2.区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负责贷款担保的审核、合作协议签订,是主要责任主体。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登记。区财政、农牧、扶贫等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
(七)贷款及担保利率、期限、金额。
担保公司协调合作银行须以不低于担保基金7倍的比例为农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单个企业累积贷款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且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出现明确代偿或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性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八)不得认定为贷款损失,不得使用担保基金的情形。
1.未经过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贷款;
2.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的;
3.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30%的;
4.担保费率超过1.5%的;
5.单个企业累计贷款担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
6.经办银行、担保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追偿的。
(九)贷款损失认定及补偿。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担保公司会同承办银行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在3个月后明确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间分担比例自行协商。在实施代偿后,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恢复偿还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十)担保基金的管理。
经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发放后,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银行实际发放产业贷款数额,按比例将担保基金划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再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划拨至担保公司。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项应付款-风险补偿金”明细科目,担保基金不得作为担保公司营业性收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双方均盖章同意才能支取。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担保基金,并停止担保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法律责任
1.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及各乡镇应严格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贷款,应及时进行纠正、追责。
2.任何个人、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套取担保基金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本办法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有效期限
该办法自2018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