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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2001/2018-64041 文号 卫沙政办发〔2018〕129号 生成日期 2018-08-08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宣布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审计局:

  《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支持,规范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7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关于调整〈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和中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0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设立 管理

  

第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是指财政部门统筹整合安排用于优质粮食、蔬菜、草畜、枸杞、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苹果产业采取贷款担保扶持方式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用于面向抵押物不足的农业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等银行贷款的担保。

  第六条中卫市众和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七条 申请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贷款的项目和农业企业必须符合担保贷款扶持的条件。

  由村推荐,乡(镇)初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把关,审查确定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项目和农业企业,审核材料必须严格规范保管,长期存档。经审查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申请项目和农业企业,由担保公司对推荐的农业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担保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沙坡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的进度按年募集。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为该基金的管理主体。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贷款担保基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负责贷款担保的审核、合作协议签订,是主要责任主体。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登记。区财政、农牧、扶贫等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担保公司协调合作银行须以不低于担保基金7倍的比例为农业企业进行贷款担保。财政局会同农牧林业科技局要了解掌握担保公司及银行现有担保及贷款存量,担保基金重点用于担保贷款增量。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累积贷款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且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出现明确代偿或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性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要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做到政策覆盖面广,抵押物范围宽、担保费率低,操作程序简便。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强化风险共担意识,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必须规范运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审查和跟踪,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担保基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贷款损失,不得使用担保基金:

  1.未经过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贷款;

  2.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的;

  3.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30%的;

  4.担保费率超过1.5%的;

  5.单个企业累计贷款担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

  6.经办银行、担保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追偿的。

  第十七条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担保公司会同承办银行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在3个月后明确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间分担比例自行协商。在实施代偿后,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恢复偿还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十八条 经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发放后,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银行实际发放产业贷款数额,按比例将担保基金划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再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划拨至担保公司。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项应付款-风险补偿金”明细科目,担保基金不得作为担保公司营业性收入,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双方均盖章同意才能支取。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担保基金,并停止担保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及各乡镇应严格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贷款,应及时进行纠正、追责。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套取担保基金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1.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推荐表

      2.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备案登记证明

  

 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规范沙坡头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7 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关于调整〈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06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沙坡头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放贷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放贷工作是指由区政府、财政局会同农牧林业科技局公开招标确定办理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业务的银行,中标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按规定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按规定发放贷款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指优质粮食、蔬菜、草畜、枸杞、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苹果产业,在上述范围内,农林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严格以宁政发〔2016〕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列明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为依据,认定适用于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不在范围内的产业不适用本规定,无权取得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职能部门、村委会等主体应积极准确宣传宁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引导、鼓励农户及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向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方向投资。

    第七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的申请:

    由村推荐,乡(镇)初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把关,审查确定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项目和农业经营主体,审核材料必须严格规范保管,长期存档。经审查符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申请项目和农业经营主体,由银行调查资信状况、履行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审核放贷,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银行要逐步完善覆盖沙坡头区主要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数据共享,建立放贷情况、不良贷款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有关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积极组织清收。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沙坡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的进度,每年募集一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为该基金的管理主体。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管。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负责风险补偿对象的审核、合作协议签订,是主要责任主体。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备案登记。区农牧、财政、扶贫等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对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以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10倍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贷款周期不超过2年,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经推荐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发放后,沙坡头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银行实际发放产业贷款数额的10%,将风险补偿基金划拨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存入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在合作银行设立“专项应付款-风险补偿金”明细科目,并与银行签署存款协议。

  第十三条 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经按法定程序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区财政局按照和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给予银行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贷款损失,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1.未经过村、乡(镇)、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审核、推荐的贷款;

  2.贷款实际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环节的;

  3.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30%的;

  4.单户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贷款;

  5.贷款周期超过2年的;

  6.经办银行未按法定程序追偿的。

  第十五条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损失认定后,由经办银行提出损失认定申请,由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认定结果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对经确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只补偿一次。补偿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从基金账户向银行划转代偿,合作银行不得擅自从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资金代偿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补偿损失后剩余的贷款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财政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实际支出超过基金50%时,经区农牧林业科技局、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协商,共同签署终止协议,即经办银行停止办理新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业务,直至债权债务清偿结束,终止协议的履行,剩余风险补偿金按原渠道退还各方。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已承担并拨付风险损失补偿的贷款,银行应继续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归还的,应按风险分担比例按原渠道返还,不得隐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农牧林业科技局及各乡镇应严格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贷款,应及时进行纠正、追责。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牧林业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1.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推荐表

          2.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备案登记证明


    点击查看《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点击查看:《一图读懂:沙坡头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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