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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3年07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来源: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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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我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细化。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按照本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

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

第十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

照下列方式计算: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以上计算方式一般处罚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中“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情形的,不予处罚;属于从轻情形的,可以处罚;属于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应当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第十九条 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

第二十条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则及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 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月 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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