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关于撤销卫沙市监处罚〔202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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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卫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我局经2025年5月30日局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撤销卫沙市监处罚〔202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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