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与质量监督管理室: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煤炭销售环节质量管理,持续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严防、严查、严控不符合宁夏民用煤地方标准的煤炭流入市场经营环节,现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将2024年煤炭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散煤流通、销售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抽检手段作用,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及煤制品违法行为,保持打击销售不合格散煤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巩固我区“蓝天行动”治理成果。
二、抽检范围及抽样时间
抽检范围:全区所有煤炭销售单位(包括各洁净煤配送中心、动力煤经营点)
抽检时间:2024年1月—10月底
三、工作要求
分局知识产权与质量监督管理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抽检计划,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计划进行抽检工作。抽样工作人员应由辖区市场监管所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组成。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抽查任务下达文件、执法证等有效证件。抽样基数和数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检验细则的要求,且具有代表性。此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执法人员到企业抽样时,应当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煤炭进货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煤炭质量合格证明(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和进货查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不合格产品处置工作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处置工作,对出现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的经营主体,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约谈会,并加强跟踪回访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大气污染隐患。
五、信息报送
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工作经验,并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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