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监管室: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12号),《关于57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11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委托方晟典国际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爱拉菲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颂雅花漾精纯之露营养滋润洗发乳等5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1);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棕色)等57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见附件2)。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62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3〕45号)要求,请各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违法化妆品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开展排查,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所在排查过程中要继续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律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请各所及时在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系统录入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信息,于2023年3月27日前将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3)及检查汇总台账(附件4)报送至分局药械监管室,并至少提供2份检查记录和1张检查图片。
联系人:王强华 联系方式:0955-8597979
3.3.62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专项检查汇总表.wps
4.4.62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专项检查汇总台账.wps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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