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监管室: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8号)及《关于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9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签标示为生产企业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永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美白祛斑精华霜等19批次化妆品,检出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1)。其中,上述标签标示名称为Brimles泡泡染发剂(灰色)的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产品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标签标示名称为古澜轩秀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等4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NNBIS染发膏(黑色12号)等5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2)。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10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委托方济南赤道经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韓聖伊薰衣草祛痘原浆液等15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3)。其中,上述标签标示名称为清诗帕润净洁发乳等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70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3〕34号)及《关于停止经营15批次检出禁用原料化妆品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3〕36号)要求,请各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违法化妆品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开展排查,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各所在排查过程中要继续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律责任,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请各所及时在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系统录入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信息,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3)及检查汇总台账(附件4)报送至分局药械监管室,并至少提供2份检查记录和1张检查图片。
联系人:王强华联系方式:0955-8597979
附件:1.19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
4.85批次检出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专项检查汇总表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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