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现将《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沙坡头区分局监管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沙坡头区分局及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职责,督促企业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制度。开展对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六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 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开展专项辨识:
(一)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增设备;
(二)特种设备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三)同类型特种设备或者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一)分析特种设备存在风险因素,确定管控措施(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责任部门原则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特种设备运行部门;责任人原则为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其他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分级管控职责。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分级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属重大、较大风险的,在特种设备或者其作业场所上的显著位置、关键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隐患定期排查要求如下:
(一)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周组织一次;
(二)对于重大风险(红色)等级和较大风险(橙色)等级,主要负责人每两个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对于一般风险(黄色)等级和低风险(蓝)等级,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特种设备品种或作用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风险事件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特种设备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名称或隐患描述;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率,增强日常检查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检查,就是为了实现 “管理科学、职责明确、职能到位、运转协调”的管理目标,按照监管责任区和岗位职责,对“监管责任区”内所有高危行业重点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性监督的一种动态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计划安排好日常检查任务,确定每个月的具体检查计划及人员执法任务量,规定日常检查频次。
第四条 日常检查执法以现场检查方法执行,检查中必须“四定”,即确保定人员、定责任、定行业、定要求,可一次针对一个行业或多个行业同时开展,使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监察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七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 各市场监管所应定期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填写《特种设备隐患台账》。每季度更新上报一次《特种设备隐患台账》,作为分局年度执法任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分局将定期通报各所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对检查责任单位检查家数、检查家次数、文书使用份数、案件办理数及是否存在不规范监督检查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
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是指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隐患的发现途径:
(一)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
(三)消费者、经营者、操作人员或者其他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特种设备岗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市场监管所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区安委办。
(二)应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有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制度落实、设备使用、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三)各市场监管所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管理包括隐患排查阶段、台账登记阶段、整改实施阶段、复查验收阶段、隐患清零阶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各市场监管所应定期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分局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各市场监管所应当每年总结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年底上报全面工作总结时,对本年度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上报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特种设备安全督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及以岗代训工作,促进沙坡头区分局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的落实,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考核由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市场监管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贯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是否有隐患台账,是否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三)特种设备执法文书撰写规范情况;
(四)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计划落实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七)特种设备案件办理情况
专项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督查考核组会将督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通报,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报告。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市局抄送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市局挂牌督办。
第六条 督查考核组应妥善保管相关督查考核情况记录、通报及整改反馈等重要文书资料,留存工作轨迹。
四、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监察能力,保障辖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岗相关人员,基层监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监察人员有效证件,方可从事本职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岗应对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培训计划。综合办公室及各市场监管所应给予配合。
第四条 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内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辖区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条 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三)特种设备常见安全隐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四)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置方法。
第七条 培训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参加技能培训,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做到有通知、有内容、有图片资料。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查处,严肃追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有效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场监管所要对以下特种设备隐患登记建档,实行整改销号: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排自查报告的隐患;
(二)安全监察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
(三)下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隐患;
(四)群众举报的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报告的隐患;
(六)检验机构报告的隐患;
(七)上级机关交办和相关部门转来的隐患;
(八)其他渠道获知的隐患。
第三条 对建档的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将以下隐患确定为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隐患: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三)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过检验检测周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盛装和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特种设备隐患;
(七)人员聚集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隐患;
(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九)其他有必要列入的特种设备隐患。
第四条 要督促列为隐患挂牌督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方案要落实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资金等内容,同时做出隐患整改承诺;将隐患整改方案和隐患整改承诺书,上报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局备案;要严格执行整改方案,切实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做到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挂牌督办隐患的督办责任人、建立挂牌督办档案和督办工作记录,实行隐患整改跟踪督办制度。挂牌督办隐患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三)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四)隐患整改、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五)现场督查原始记录;
(六)隐患处置确认和销案记录。
第六条 对下列挂牌督办隐患,应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特种设备科:
(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隐患;
(二)跨行政区域的隐患;
(三)不采取果断措施,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完成后,分局特设岗应对隐患处置情况进行确认,经确认隐患已消除的,办理挂牌督办销案手续。
第八条 各市场监管所应每季度向分局报告一次挂牌督办隐患治理情况。年底上报全面工作总结时,对本年度隐患挂牌督办和公示情况进行总结。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