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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0028号转办件验收公示情况说明
时间:2020-1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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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督察组转来的来信来电举报材料件(宁督(卫)〔2019〕0027、0028号)要求,现对第0028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0028号转办件交办问题:

沙坡头区常乐镇常乐广场南侧30米处金康铸造厂,每天夜间22点后产生异味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牵头(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有3台1吨的中频电炉、2台造型机、1台清砂机、25台拨球机、12台打孔机。其中:产生烟尘和废气的设备为3台1吨的中频电炉,熔炼面包铁时产生烟尘;2台造型机浇铸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造型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利用2台换气扇,从车间排放至车间外的方式进行处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分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19年10月26日22:15时至10月27日00:18时,对该企业夜间熔炼、浇铸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气进行了无组织废气监测。检测结果为,氨气最大监测浓度值0.18/m³,硫化氢最大监测浓度值0.032/m³,臭气浓度最大监测浓度值11,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新改扩建)限制标准。

整改措施:

(一)由常乐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企业强化环保设施运行,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二)由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该企业开展监测,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三)由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搬迁。

整改完成情况:

(一)常乐镇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强化环保设施运行,落实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二)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该企业开展监测,企业都正常达标排放。

(三)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督促公司按时完成搬迁工作。目前企业生产设备、产品已于2020年10月底搬迁至中卫市工业园区新厂区,新厂设备设施已完成安装,正在试运行。

验收情况:

2020年11月4日,经沙坡头区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转办件各项整改措施已全面落实,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13日(不含双休日),共5个工作日。



沙坡头区环境督查整改工作验收小组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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