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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8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索引号 640502016/2020-0028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责任部门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统一公开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函》(宁环督办函〔2020〕1号)和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2020〕32号)要求,现对第8项整改任务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8项整改任务:

关于“信访投诉举报问题整改不严不实。此次督察期间,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转办件查处过程中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查处不实等问题。沙坡头区在办理第008号转办件‘沙坡头迎水桥镇3家散煤销售点无手续,散煤无序堆存影响环境’问题上,办理报告称‘3家散煤销售点办理了营业执照,且散煤用篷布遮盖,举报问题不属实’,但督察组调取沙坡头区发改局散煤销售点统计数据显示,该3家销售点为‘已清理取缔近期反弹和正在清理取缔’的散煤销售点”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及措施:

迎水桥镇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迎水桥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对自治区转办件反馈的3家散煤销售点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取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审批散煤销售有关的营业执照,对各级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散煤销售点,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加强散煤销售点管理,定期开展巡查,严防非法散煤销售“死灰复燃”。

整改完成情况: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3家散煤销售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移送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立案调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家散煤销售点依法取缔,散煤已清理;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0008号转办件已按要求整改完成,并上报销号。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迎水桥分局依法依规加强散煤销售点管理,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散煤销售点、经营户,停止办理审批散煤销售有关的营业执照及换证手续

(三)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力度,严防非法散煤销售“死灰复燃”。

验收情况:

该项任务中属我区职责范围的整改事项已全面落实,并进行了验收,沙坡头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验收确认。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8日至 2020年12月14日(不含双休日),共5个工作日。



沙坡头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验收小组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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