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转办事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综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对第640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问题:
1.常乐镇政府东侧500米铸造厂产生大量噪声和粉尘。2.常乐镇枣林村吉庆砖厂烟囱冒黑烟,未运行脱硫塔污染防治设施。
牵头(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常乐镇政府东侧500米铸造厂产生大量噪声和粉尘”的问题。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2018年6月18日,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无组织颗粒物和有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①该公司厂界四周噪声昼间噪声值在53dB(A)~ 59dB(A)之间,敏感点噪声值为5号点58dB(A)、6号点55dB(A),等级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348-2008)中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60dB(A)]。②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最高点颗粒物最大监控浓度为0.542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³)。③中频炉废气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37.5mg/m³符合《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标准限值(颗粒物:50mg/m³)。④混砂机废气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66.2mg/m³、二氧化硫实测浓度最高45.6mg/m³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³,二氧化硫550mg/m³)。⑤废气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最大实测浓度为42.1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颗粒物:120mg/m³)。
该公司厂界噪声、无组织颗粒物和有组织废气均达标。但未完成环保设施验收。
(二)关于“常乐镇枣林村吉庆砖厂烟囱冒黑烟,未运行脱硫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
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厂存在烟囱冒黑烟的现象,且脱硫塔运行正常。2018年6月18日,我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焙烧窑废气烟囱排放口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厂焙烧窑废气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折算浓度为61.37mg/m³、SO2最大折算浓度为82 mg/m³,均符合《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200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850mg/m³)。
该厂焙烧窑废气排放均达标。但未完成环保设施验收。
整改措施:
一是对中卫市金康铸造有限公司下达《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1.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将高噪声设备在厂房中部布置,严禁在夜间生产运行高噪声设备;2.对抛丸机和剥球机采用单独隔离;3.定期对废气滤芯除尘器更换滤芯,每天对厂区地面洒水降尘;4.限期30天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二是对中卫市吉庆砖厂下达《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砖厂:1.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保障脱硫塔在生产过程中正常稳定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报区环保局备案;2.每天对厂区地面及原料堆场洒水降尘,杜绝扬尘污染;3.限期30天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三是由常乐镇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昼夜巡查、定期与不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2家企业进行长期监管,一旦发现任何环境污染问题,立即联合区环保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2家企业下达了《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二是区环保局对2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三是金康铸造已按照整改要求将高噪声设备在厂房中部布置,停止在夜间生产运行高噪声设备,已对抛丸机和剥球机采用单独隔离,定期对废气滤芯除尘器更换滤芯,每天对厂区地面洒水降尘,完成了环保验收。四是吉庆砖厂已按照整改要求保障脱硫塔在生产过程中正常稳定运行,每天对厂区地面及原料堆场洒水降尘,杜绝扬尘污染,完成了环保验收。
验收情况:
经沙坡头区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2家企业已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同意该转办件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7日(不含双休日),共5个工作日。
沙坡头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验收小组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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