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开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转办事项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卫环督改综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对第395号转办件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问题:
镇罗镇镇政府北侧1公里中卫税马水泥厂排放粉尘,污染附近西侧农作物。
牵头(责任)单位: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转办清单中提到的中卫税马水泥厂为镇罗镇镇北村的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镇罗分公司。
(一)关于“水泥厂排放粉尘”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该镇罗分公司现有1条30万吨/年水泥粉磨生产线,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12套,分别位于上料车间(4台)、入料口(1台)、磨机车间(2台)、包装车间(3台)、散装车间(2台),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根据该公司委托吴忠市物泰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期间镇罗分公司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点最大浓度差值为0.34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三中规定的浓度排放限值要求。
(二)关于“污染附近西侧农作物”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情况不属实。该公司西侧土地为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承租中卫市镇罗镇学明家庭农场土地,2017年5月10,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水泥厂粉尘污染农作物将其上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502民初1427号判决认定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污染物系该公司排放,也无法证实其排放的粉尘与其主张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或唯一的关联性,驳回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7年10月23日,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水泥厂二审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5民终802号判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宁夏慕森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检测报告和法院判决,该公司不存在污染附近西侧农作物的情况。
整改措施:
一是即日起,由所在乡镇不定期督促企业洒水降尘工作进行督查;二是督促企业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厂区西侧道路硬化工程;三是督促企业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袋装水泥装车线移动式吸尘设施安装工作;四是督促企业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水泥生产线中的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进行现场检测,并及时将结果报送至沙坡头区环保局;五是以上问题整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整改到位,如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将依法予以处罚。
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企业不定期开展洒水降尘工作;二是厂区西侧道路进行了修补;三是企业袋装水泥装车线安装了移动式吸尘设施,同时,按照自行监测要求,已开展监测工作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验收情况:
沙坡头区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该企业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同意该转办件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7日(不含双休日),共5个工作日。
沙坡头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验收小组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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