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三、业务流程
(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流程
采购单位填写《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财政主管股室审核资金→采购办审核采购方式→财政局主管局长审核签字→财政局局长审核盖章。
注意事项:
①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方案、技术参数及有关要求随《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书》一同附上,提交审核。
②采购单位依据财政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③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理程序
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则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在收到书面答复5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注意事项:
①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④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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