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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9号
时间:2025-0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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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西街10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于20254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5428日依法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卫沙兴答字〔2025〕第1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镇政府,对辖区团结村的安置协议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这不仅是政策的要求,也是镇政府的职责所在,但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制作或者获取的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二、被申请人答复称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向原告提供,但原告仅收到201611日起至20271031日的流转协议。因搬迁时间2011年,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提供2011年至2016年的土地流转协议,且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并未签署过该份协议基于此,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并未完全提供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三、申请人每年收到的土地流转费经过被申请人发放,因此申请人请求公开团结村委会自土地流转开始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数额以及村集体公共土地使用面积总数额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内容严重违法,申请人申请对该信息依法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卫沙兴答字〔2025〕第1号),团结村2022年土地流转费明细查询截图1张,《团结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4份。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申请公开原海原县蒿川乡搬迁至兴仁镇团结村的村民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内容包含每个村民搬迁后的土地分配数量、安置补偿费用、村民总搬迁人数花名册等所有材料)的问题。因原蒿川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中卫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现并至中卫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原蒿川乡具体负责搬迁,村民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未向兴仁镇人民政府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建议其依法向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卫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并向其提供了联系电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每个村民土地分配、安置补偿费用、村民总搬迁人数花名册等信息,涉及村民个人隐私及社会稳定,属不得或不予公开的信息,其本人自己的信息属其本人自知的信息,无需申请公开。二、关于申请公开团结村与村民签订所有年份的土地流转协议及团结村与土地流转承包方之间签订的所有年份的土地流转协议的问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团结村委会制作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已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协议。三、关于申请公开监督团结村委会自土地流转开始向村民发放的土地流转数额是否属实、分配数额是否公平一致;监督团结村委会公布对村集体公共土地使用面积总数额及公共土地具体使用地方和具体使用数额;监督团结村委会公布村集体财产数额及财产具体使用地方使用金额的问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且为信访、投诉、举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3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故协调团结村委员会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向团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向兴仁镇纪委反映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卫沙兴回字〔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卫沙兴延字〔2025〕第1号)及送达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卫沙兴答字〔2025〕第1号),申请人《团结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4份,兴仁镇团结村向申请人提供材料清单,田某俊《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2份,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2份,兴仁镇团结村田某某历年土地地租兑现情况统计,兴仁镇团结村2016-2024年地租兑现花名册及公示照片,农村集体经济租住登记证,团结村经济合作社2024112月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11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案涉海原县蒿川乡搬迁至团结村的村民安置协议和土地流转等相关材料。当日,被申请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成回执并由申请人确认签名。2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卫沙兴延字〔2025〕第1号),当面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3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卫沙兴答字〔2025〕第1号)并由申请人签收,主要答复内容为:一是村民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原蒿川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中卫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现并至中卫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原蒿川乡具体负责搬迁,村民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未向兴仁镇人民政府移交,并告知了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二是土地流转协议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提供;三是监督团结村委会土地流转费用发放等情况属于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村委会不属于政务公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提供,申请人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情况。同时,协调团结村委会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本人2016-2027年的土地流转协议4份、团结村委会与土地流转承包方签订的协议4份、申请人历年土地地租兑现情况、团结村委会历年土地地租兑现花名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团结村收支明细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公开原海原县蒿川乡搬迁至兴仁镇团结村的村民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相关答复合法适当。

关于申请公开团结村与村民及土地流转承包方之间签订所有年份的土地流转协议的问题。鉴于该信息制作及保存单位团结村委会无法提供2016年之前的土地流转协议,被申请人亦未查找到相关资料,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向申请人提供2016-2027年的协议,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履行了答复义务。

关于申请公开监督团结村委会土地流转资金;监督团结村委会公布村集体公共土地使用情况;监督团结村委会公布村集体财产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依职权协调团结村委会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材料,告知申请人通过向团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向兴仁镇纪委提出,答复合法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卫沙兴答字〔2025〕第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626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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