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街2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沙农信行决字〔2025〕2号),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沙农信行决字〔2025〕2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案外人任某国持有的《草原承包经营证》,于2003年3月1日经过中卫县人民政府批准,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且2019年4月之前一直享有草原补贴。2019年8月,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任某国草原承包经营面积不属中卫而属于中宁辖区,从而停发任某国草原补贴。现申请补发任某国草原补贴,并申请复议2003年任某国持有的《草原承包经营证》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沙农信行决字〔2025〕2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停止发放任某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镇政发〔2019〕80号),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任某某土地被侵占的答复函》(卫沙自然资函〔2019〕44号),《镇罗镇草原承包点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收据和部分草原承包合同复印件,《草原承包经营证》(中卫县草证字〔2003〕第070001号)及承包范围图,《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现状登记表》,沙坡头区与中宁县分界图。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依据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任某某土地被侵占的答复函》(卫沙自然资函〔2019〕44号)文件,作出《关于停止发放任某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镇政发〔2019〕80号),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中补助兑现程序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1.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登记审核本村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草原承包面积,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禁牧面积公示与核实采取农牧户据实申报、村组核查、技术部门勘察、张榜公示、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2.乡镇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经张榜公示7天后,上报沙坡头区农业农村局”。镇罗镇人民政府2019年至今报送的草原补助奖励花名册中没有任某国或申请人信息,故被申请人无法兑付任某国或申请人草原补助奖励资金。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停止发放任某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镇政发〔2019〕80号),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任某某土地被侵占的答复函》(卫沙自然资函〔2019〕44号),《2019年沙坡头区镇罗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付表》,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沙农信行决字〔2025〕2号)。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1日,中卫县镇罗镇人民政府与中卫县沈桥村委会、任某国(系申请人爷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旗杆石台子0.7万亩草原,承包草原四至为:东至1000米小黑山,南至骆驼山东,西至绿化造林区,北至麻黄沟地界,中卫县农牧局为鉴证单位。当日,任某国向镇罗财政所交付6000元的草原承包费。3月1日,中卫县人民政府向任某国制发《草原承包经营证》(中卫县草证字〔2003〕第070001号)。2019年8月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向镇罗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任某某土地被侵占的答复函》(卫沙自然资函〔2019〕44号),向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答复称“经实地测绘,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确认,2003年原中卫县镇罗镇人民政府与任某某爷爷任某国签订编号为001号的草原承包合同及原中卫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号为中卫县草证字〔2003〕第070001号的草原承包使用权证涉及范围不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并附任某国草原承包权证四址范围内明显位置坐标点与行政区划比对结果图,图片显示,任某国承包草原范围在中宁县辖区内。2019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制定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2019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卫沙农发〔2019〕203号)。9月3日,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任某某土地被侵占的答复函》(卫沙自然资函〔2019〕44号),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停止发放任某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情况说明》(镇政发〔2019〕80号),称任某国承包的草原不在沙坡头区镇罗镇辖区内,停止发放草原保护补助资金。并自2019年以来,沙坡头区镇罗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报送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相关报表中再无申请人信息。2025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反映要求补发2019年至今停发草原补贴及继续发放草原补贴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26日作出《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沙农信行决字〔2025〕2号),答复称无法兑付任某国草原补助奖励资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有关省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财政厅关于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1号)《2019年宁夏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项目实施总体方案》中“严格补助程序,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乡村公示、部门核实、资金兑付的程序,落实草原奖补政策。”的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任某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花名册和补助程序进行审核兑付,并据此对申请人要求补发草原补贴及继续发放草原补贴的问题作出的《关于任某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解释答复,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或决定,对申请人的现有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任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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