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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5号
时间:2025-0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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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坡头区分局,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西大道5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问题的回复202547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414日依法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88175334537)向被申请人投诉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1223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关闭,且已经明确在投诉举报书中指出。若被申请人还是采取通过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公正原则。为查明案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开关时间等。截至申请人申请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挂号信封面照片,投诉举报书,枸杞糕产品外包装及拼多多平台网购截图3张,支付凭证1张,快递包裹照片1张,中国联通在线客服聊天记录截图1张,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申辩202412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称其购买了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糕认为其配料表添加麦芽糖浆应当展开标注其原始原料。20241230日,被申请人对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于20241231日、202515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了受理及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已依法作出核查处置,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采用通过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的申辩。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1231日、202515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了受理及处理结果邮件编号XA04791480564XA04791458464,并不存在申请人臆断的短信形式告知行为。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刘某某、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麦芽糖浆的情况说明,《投诉受理决定书》(卫沙市监2024〕第DY-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挂号信封面照片2份,中国邮政挂号信包裹单号查询截图2张,中国邮政挂号信包裹单号查询截图4张,河北淀粉糖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购销合同,过磅单据、采购入库单1张,河北淀粉糖醇有限公司M50型麦芽糖浆分析证书,检测报告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129日,申请人通过某某电商平台在店铺名称为宁夏店铺购买到枸杞糕(生产日期:2024114其生产商系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12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并在联系电话处标联系电话176******51(无法接收短信),在投诉举报请求处有明显加粗标注仅接受书面加盖行政机关公章邮寄送达,不同意其他方式送达1223日,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1226日,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并安排办理。1230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购销合同、过磅单据、采购入库单、M50型麦芽糖浆分析证书、检测报告和供货商河北淀粉糖醇有限公司及生产企业某公司的生产资质等资料,认定申请人购买的由某公司生产的枸杞糕的配料表中标注麦芽糖浆不属于复合配料,在食品配料表中可以作为一种原料进行标识,无需展开标注。12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卫沙市监〔2024〕第DY-5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问题决定受理,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挂号信邮寄告知申请人。2025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号),决定对申请人举报问题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并于110日通过邮政EMS挂号信告知申请人。经查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显示,以上挂号信已分别于202513日和2025113日由单位收发室代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提出的投诉举报书涉及投诉、举报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分别作出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了受理决定。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询问、核查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卫沙市监2025〕第DY1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另外,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以上告知书和决定书,符合申请人提出的仅接受书面加盖行政机关公章邮寄送达的明确要求。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和送达,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依法全面履行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529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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